法律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註冊審核以要求完備、內容合規為基礎,以信息充分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防範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獨立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