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