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費;
(二)保險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公布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保險機構適用的費率;
(四)收取保險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先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的;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支付存款人的投保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