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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的支付限額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賠付,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存款保險作為壹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各類符合條件的存款金融機構設立保險機構。存款保險機構在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時,向成員機構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壹種制度。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費;

(二)保險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公布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保險機構適用的費率;

(四)收取保險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先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的;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支付存款人的投保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