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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委直屬公司和文教企業集中留成試行辦法

第壹條根據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國務院(1984)124號文為將利潤留成直屬公司、文教企業(以下簡稱直屬企業)集中部分,用於重點技術改造、重點項目投資、余缺調劑、促進體育經濟發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體育服務公司、中國國際體育旅遊公司、中國航空服務公司、中國體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體育報社、人民體育出版社、新體育雜誌社、沈陽滑翔機廠、成都滑翔機廠及今後設立的直屬企業。第三條向各直屬企業集中的數額為稅後留利的65,438+00%,各企業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365,438+0年3月前)從企業生產發展基金中上交國家體委計劃司統壹管理。第四條直屬企業集中的部分利潤留成資金,用於企業技術改造、新辦企業投資貸款、急需的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等。,不得用於委員會本身的開支、福利和獎勵費用。第五條需要使用集中留成資金的企業,必須事先論證使用資金的效益,並向國家體委計劃司申請立項。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資項目和目的;

(2)所需資金量。

(3)產量預測;

(四)還款日期;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六條該資金使用的審批權限為:資金使用在50萬元以下的,由計劃處處長審批;超過50萬元的,由計劃部門報委領導審批。

計劃部門要嚴格監督批準項目的資金使用,每年向企業公布壹次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所有企業的共同監督。第七條本辦法自1991年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