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 11號) ,規定從今年2月1日起,“將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
故今後基本上不存在育林基金的返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