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機構:合作夥伴委員會
每個基金投資人選出1個代表組成合夥人委員會,是基金的權利機構;負責批準合夥協議、資產管理協議、基金托管協議等法律文件,決定新合夥人的加入、退出和解散。
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田瑞投資管理公司和投資者委派的代表組成;負責投資項目決策等重大事項。
執行機構:基金管理人
田瑞華商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尋找和論證項目,實施投資決策,跟蹤項目管理;為持續籌資等設計產品計劃。
基金監管:基金托管人
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負責嚴格監管基金,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
監管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
本基金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估值機構對投資行為進行估值、審計監督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