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