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
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
(《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b]第七十六條[/b]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壹)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這涉及到《公司法》和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之間的關系問題。具體法律依據見:《公司法》第218條;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和102號文。
關鍵是看目前該公司的章程中對利潤分配事項是如何規定的。如果仍然規定計提三項基金的,則計提三項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