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梯和繳納電梯費,其實是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物權法》第72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第八十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按照約定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
在現實生活中,低層居民使用電梯時的損失相對較小。考慮到公平原則,應該降低收費,但具體降低多少並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至於具體的費用分攤等事項,應當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同意。
對於壹些不願意分攤電梯更換費用的住戶來說,根本原因首先是業主缺乏公共意識;其次,甚至與相關法律相沖突。住在同壹棟樓裏,因為電梯更換費用顯然不是大家都想在法庭上看到的。任何付費使用電梯的人似乎都不合適。壹方面監管難度大,另壹方面也很難保證沒交電梯費的業主遇到什麽急用的東西。這個時候真的沒用嗎?要解決問題,恐怕需要鄰裏之間互相理解,協商解決。不清楚的事情,既然法律有規定,就得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