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