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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或暫停基金贖回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休市;

3.當因市場波動或其他原因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基金現金支付困難時,基金管理

人可以暫停接受本基金的贖回申請;

4.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情形或者基金合同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出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將立即於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將全額支付已接受的贖回申請;暫時無法支付的,按照每個贖回申請人受理的贖回申請占總受理贖回申請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隨後的工作日支付。同時,在上述第三款情形下,對已受理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的支付最多可延期20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媒體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