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的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袋裝水泥的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
2、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標準:
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含紙袋、塑編袋、復合袋等),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1元;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