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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托計劃的定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接受客戶資金的信托合同不得超過二百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五萬元(含五萬元)。”根據這壹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具有相同適用範圍的信托資金為集合信托計劃。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根據信托資金的不同範圍,為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托網絡資金設立集合信托計劃。該條還規定,“信托合同只能由壹個委托人委托。”

銀監會《關於進壹步規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通知》第壹條規定,“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根據委托人的意願,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第二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應當設立集合信托計劃”。

從《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托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文件簡單地將“個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稱為“單壹信托”,將集合信托計劃稱為“信托計劃”。

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財富信托資金”、“集合信托計劃”與“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托計劃”的含義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