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商品房和售後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擴展數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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