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發起人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
(二)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四)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654.38+00萬元人民幣。
(五)有明確可行的資金管理計劃。
(六)有合格的基金經理。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