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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暫停贖回時如何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接受的申請,基金管理人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可兌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兌付部分根據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則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發生基金契約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贖回,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後,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暫停期間,每兩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壹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贖回公告及最近壹個工作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