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房屋建築使用的是磚混結構 住宅,房屋維修基金標準:個人每平方米49元,開發商每平方米10元;
2、如果是沒有電梯框架結構 的住宅,房屋維修基;
3、小區樓層有電梯並且在14層以下含14層的框架結構住宅,房屋維修基金標準:個人每平方米61 元,開發商每平方米25元;
4、小區樓層有電梯並且在15層以上含15層的框架結構住宅,房屋維修基金標準:個人每平方米73 元,開發商每平方米30元。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