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範圍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範圍為境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支持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符合《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並將部分或全部募集資金以組合形式管理境外證券投資的金融機構,稱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的概念是指在貨幣不完全自由兌換、資本和金融賬戶管制的條件下,允許境內投資者有控制、有選擇地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的壹種制度安排,以達到有序引導和合理限制境外資本投資、防止外匯資源集中外流對經濟造成沖擊、防範境外證券投資風險、保護境內投資者利益的目的。目前,商業銀行、信托、證券、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均可申請成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