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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其他資金——失業保險調劑金

首先,失業保險調劑金是指按壹定比例從所有統籌地區征收的失業保險費中籌集,用於補貼部分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的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只有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主要用於補貼部分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的統籌地區。在省、自治區所屬統籌地區,由於發生自然災害或企業大批解雇職工等現象,造成失業人員驟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多,以至於保險基金入不敷出,這時省級失業保險調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就要給予補充,幫助發生困難的統籌地區解決資金不足問題。

其次,在壹般情況下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程序為:

1.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2.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

3.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不能解決時,由省級調劑金解決;

4.調劑金仍不能解決時,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另外,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省級調劑金只能用於對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時進行調劑,即只能用於發放失業保險金,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不能開支其他項目。既不能用於支持統籌地區的勞動力市場建設,也不能用於職業培訓,更不能用於開支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過去壹些地方用調劑金開支勞動力市場建設費用、職業培訓費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應該予以糾正。

(各地政策有出入,以當地文件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