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區使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返還,隨房屋所有權轉移。”
過戶需要賣方配合,提供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原件。雙方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過戶後的新房產證到各區縣辦事處辦理。
通常情況下,公共維修基金的轉移需要買賣雙方共同前往,並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維修基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新舊房主身份證及復印件;
房產證原件及新房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合同;維修基金轉讓協議。
買賣雙方無法親自到場的,可以代理,委托代理人(壹般是中介)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戶手續。委托代理人辦理手續時,應當出示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