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等醫療資料;
3.門診費用收據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