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縣級統籌起步,直到2020年底,終於實現了省級統收統支,解決了省內養老保險基金負擔不均衡的問題。2021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約4.4萬億元,基金支出約4.1萬億元,基金運行總體平穩。但是,由於我國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年齡結構等存在差異,各省之間養老保險基金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壹些省份基金結余比較多,但是壹些人口老齡化程度比較重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比較大。在2018年—2021年,開始實施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由富裕省份向困難省份跨省調劑資金,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四年間***跨省調劑資金6000多億元,其中2021年跨省調劑的規模達到2100多億元,有力支持了困難省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這是全國統籌的先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