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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鎮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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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保人異地就醫的,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及當地定點機構出具的轉診意見(由雙方社保關系所在定點醫院出具)等。

2.異地就醫前,向社保關系所在地社保部門指定的定點機構工作人員申請辦理轉診手續;會由當地社保部門審批(蓋章)後再去異地指定機構治療;

3.出院後攜帶異地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住院證明、收據及明細、社保卡、轉診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回當地社保部門報銷。

4、根據當地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住院治療:

(1)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和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按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設置;

(2)三級?二級?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1500元?600元?100元;

(3)政策範圍內住院報銷比例分別為70%?80%?90%;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萬元。

5、以上《青海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