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會,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