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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養老金繳費標準

法律分析:長春市各縣 (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調整後分別為:(壹) 長春市各區 (九臺區除外),每年 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二) 九臺區、德惠市、榆樹市,每年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三) 農安縣,每年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原政策中100元個人繳費標準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城鄉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和城鄉低保對象等繳費困難群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