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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的禁止行為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中國禁止基金財產從事的投資行為主要包括:

(壹)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