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工意外死亡,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每名供養親屬按職工工資的30%發放撫恤金(配偶和喪偶老人增加10%,合計不超過本人工資)。職工在崗位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死亡,享受工傷死亡待遇;超過48小時死亡的,按因病死亡處理。
擴展數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9條采用了“死亡賠償金”的標題,而司法解釋第17條使用了“死亡賠償金”的標題,存在同壹司法解釋中同壹事項條款不壹致的問題。
2.我國的壹些法律法規中已經規定了死亡賠償,但由於不統壹,相互之間存在不協調,不利於保護相關賠償權利人,導致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作出了新的規定,將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應當準確把握死亡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或慰問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補償。生命本身不能也不需要用金錢來計算,而是安慰逝者的至親。因此,有必要進壹步探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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