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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糾正不規範報銷程序的建議

法律分析:加大學習力度,明確政策法規,加強內控管理,加強報銷審核。很難完全規範財務報銷票據的要素。報銷發票無印章、發票無用戶“擡頭”、報銷內容不全等。報銷票據不全或無附件、支出原因不充分,無法理解“花了什麽”和“為什麽花”;報銷業務與發票時間不壹致、不對稱,或與附件時間或內容不壹致、不對稱,或與收票單位、開票單位不壹致、不對稱;財務報銷業務未按照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以及特殊和重大支出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必要的審批,影響了財務報銷業務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