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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基金監管先進個人 評選條件

評選範圍

先進集體:區縣醫保局機關、事業單位。

先進個人:全市醫保系統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幹部(含由於機構改革原因,幹部人事關系還未正式調入醫保部門,但已明確為轉隸對象的幹部)。

被評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國家級或市級表彰先進個人、先進集體、優秀***產黨員、先進基層黨組織的,不參加本次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