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八條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用賬戶。銀行應按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