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給予行政處罰;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應當退還被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取消社會保險服務資格;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退還被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不配合、不協助甚至阻礙調查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