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資者連續12個月中簽3次未足額繳款時,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申購。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的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數量計算。投資者通過多個證券賬戶申購壹只可轉債,中簽後未能足額支付,放棄申購的次數以申購賬戶數為準。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