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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如何提取公積金

法律解析:(1)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核實,由所在單位出具《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並蓋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和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規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提取業務。

(三)分中心、管理部對申請提取的員工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並需要當日核實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以電話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做好記錄。

(四)由職工本人提取,經審批後,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持《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和提取憑證,經管理中心審批後在指定銀行辦理。由他人辦理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轉入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業務完成後,提取人需要將管理中心開具的提取憑證寄回單位記賬。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