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在評選範圍內兩個學期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評價結果應在前65,438+00%(* * *獲得校級三好學生兩次及以上),其他突出方面可酌情延伸至前20%(含20%),但必須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學習成績或綜合評價結果不排名前65,438+00%(* * *兩次獲得大學校級三好學生)但都在前20%的,只有在品德、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成果、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異的,才能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