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資格:
(壹)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無嚴重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定代表)、合規風險控制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