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公共維修資金的歸屬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水箱等部位的維修。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予以公布。”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前,將收取的維修基金移交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有條件的社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幹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準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交納物業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