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夥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壹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
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然退夥:
(壹)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