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純公益性項目的建設,由於不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政府部門仍應是投資主體,允許各類企業和個人參與項目投資,形成多元化的主體結構。在市場規範的基礎上進行市場化的融資活動和投資管理,依法獲取經濟回報和經濟利益。在這部分投資活動中,為了將政府從占主導地位的壟斷地位轉變為投資主體之壹,政府在投資方向上發揮更多的引導作用,利用其他政府投資收益補充純公益性項目建設,解決後者的融資問題,形成純公益性項目投資的良性循環。
對於微利的基礎設施項目,有壹定的投資收益,為項目的市場化運作提供了基礎。可以允許和鼓勵企業法人(包括外資)和個人在部分城市建設領域投資經營,實現由單壹的政府投資者向政府、企業法人等多元化投資者的轉變。通過市場化融資,由市場選擇投資者和項目管理者,項目投資者對項目投資、建設、管理和收益全過程負責,全面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政府的職能僅限於監管和必要的信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