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除扣除違法費用外,並處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冒用他人IC卡就醫、配藥,騙取醫保基金;
(二)利用醫保政策,大量調配藥品,倒賣,非法獲利的;
(三)與指定單位人員串通以藥換藥、以藥換物的;
(4)短時間內大量重復配藥,造成醫保基金浪費;
(五)將本人IC卡轉借他人的。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3個月以上1年以下,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醫保部門追償。
1,將本人醫保卡借給他人就醫、購藥;
2、冒用他人醫保卡就醫和購藥;
3、偽造、變造處方、醫療票據等單據,利用醫保卡冒領醫療費用的;
4、有其他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行為的。冒領、冒用或盜用他人醫保卡謀取非法利益,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