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對調查或者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壹百壹十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第壹百壹十六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第壹百壹十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壹百壹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任後,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