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權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