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有限合夥人負責監督普通合夥人,但是不直接幹涉或參與私募股權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C項,有限合夥人負責出資,並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連帶責任;D項,普通合夥人主要代表整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外行使各種權利,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收入來源是基金管理費和盈利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