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門診情況下,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二、三級被保險人總金額不超過1,000元,甲類藥品報銷80%,乙類藥品報銷60%,診療項目報銷90%(單次報銷不超過1,20元;門診大病報銷的,連續參保時間不足12個月的,相應的專科治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60%;連續參保時間滿65438+2月不滿36個月的,賠付75%;投保期超過36個月的,賠付90%;在住院的情況下,連續投保年限越長,住院報銷費用越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