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試點發行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棚改專項債券額度內,根據近三年各市縣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專項收入、棚改項目申報融資需求、 專項債務風險、項目期限、項目收益和融資余額,報省政府批準後下達各市縣財政部門,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結合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棚改主管部門提出的年度棚改專項債券發行建議,審核確定年度棚改專項債券發行計劃,明確債券發行時間、批次、規模、期限等事項。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棚改主管部門做好棚改專項債券發行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地區棚改試點發行專項債券的準備工作,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做好項目規劃、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和資產評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