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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法律分析: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標準: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壹定比例確定。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