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的文件中,基金公司需要提交股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發起人出具的承諾函,說明其承諾購買的份額和鎖定期。基金名稱中需註明“××發起式基金”,並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發起式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期限、期間的變動情況。
在股份鎖定期內離職的高管或基金經理,不能提前贖回首發股份。6月2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第六條和第十二條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