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範圍。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各類用人單位都要納入統籌,也就是說,所有依法有義務為職工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無論所有制、法律形式、規模等因素如何,都要參與統籌。
(2)勞動者的範圍。根據《勞動法》對勞動者平等保護的原則,所有參加統籌的用人單位都應包括其所有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的職工。此外,要逐步將統籌範圍擴大到其他勞動者。
(3)保險範圍和治療項目。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原則上應將各類保險的待遇項目全部納入統籌範圍。但在壹個國家的某個時期,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險需求等因素,只包括部分險種,部分險種只包括統籌範圍內的部分待遇項目。未納入統籌範圍的各類保險和保險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或其親屬。
(4)地域範圍。即在全國、全省、全市或全縣範圍內實行壹定層次的統籌。這要根據各保險項目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壹般要按照從低到高的發展順序來提高統籌區域範圍的水平。根據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目前宜在省級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