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享有的公共資金,不歸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設立專項賬戶管理該項資金,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屬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