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ITS是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的簡稱。1985年,申根協定簽訂的同年,歐洲議會與歐盟委員會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指引,為歐盟各成員國的開放式基金建立了壹套跨境監管標準。歐盟成員國各自以立法形式認可該指引後,本國符合UCITS要求的基金即可在其他成員國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毋須再申請認可。同時,指引也為各國監管機構信息***享與協作架設了初步框架。至此,歐洲分散在各成員國法律與監管制度下的證券投資基金,首次被納入統壹的信息披露與監管體系之下,基金得以更便利地跨越國境,在整個歐洲市場範圍內進行推廣銷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