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法律風險有:
1、上市退出的法律風險,壹般賣方往往隱瞞壹些隱性債務;
2、股權轉讓退出的法律風險,在投資協議中與公司約定,私募股權基金可以隨時退出的回購條款將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3、清算退出的法律風險,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往往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優先清算權。
法律客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